[摘要] 昨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就《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通报。根据《办法》,商品房预售要设立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管,销售商品房时须进行至少7大项内容的公示以保障购房者权益。同时,还明确小区车位不能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租和销售车位前要进行30天以上的公示。
小区车位不能预售
近年来,车库车位因为供求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和矛盾也越来越多,为加强车库车位的管理,《办法》作出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租和销售车位前,要将租售方案和产权情况证明在小区的出入口和公示栏公示30天以上。租售方案和公示情况要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法》也再次明确了车位(车库)不能预售。据悉,车位(车库)租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有开发企业宣传或者销售商品房时使用与预售许可证不一致的名称,使消费者对所购房屋的用途、性质产生误解,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吴明场对此表示,现在有些开发商使用了模糊的概念,本来是写字楼又说成是 ,《办法》就要求住宅就是住宅、写字楼就是写字楼,必须与许可登记内容一致方能销售。
销售商品房时须公示的7大内容: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
2.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
3.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4.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6.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7.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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