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06年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提醒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
延长免租期避税 业主吃亏
在商业租赁中,较普遍发生“免租期”。一些租客就想当然认为,或许可以延长免租期来减少缴纳出租房产税。比如说,一份租约是2年,在合同中约定免租期为6个月,无形中可以省下几个月的出租房产税。根据《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免租期只要不发生租金收入,应该不用缴纳出租房产税。
中原地产人士认为,若是为避税在合同上延长免租期,对业主来说是得不偿失,因为若租客经营不善,可能会按照有关合同来要求业主给足免租期。这种做法类似“阴阳合同”,租赁双方刻意压低应纳的租金水平,真实租金则另签一份协议。
由于经过政府审核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比由双方签署的协议要大,业主可能会因为配合租户避税而招致自身损失。
小知识
广州出租房产税税率
2012年,广州市对适用的出租房产税税率进行了下调。
对住宅来说,月租1000~2000元对应的出租房产税税率由6%下调至4.7%;月租2000~20000元适用的出租房产税税率由8%下调至6.7%。非住宅的出租房产税下调幅度更加明显,月租1000~2000元的出租房产税税率由14%下调至6.7%;月租2000~20000元对应的出租房产税税率也从14%下调至8.7%,月租2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出租房产税率则由14%微调至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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