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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中心并非管得太宽 税局可调整税额

鹤山楼市猪事丁  2014-03-07 08:41

[摘要]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06年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租户与业主约定租金80元/m2,办理登记时被要求200元/m2,街道如此“干预”是否合理?

近日,一名从事餐饮业的广州市政协委员向媒体表示,在广州市中心环市路的一栋商厦里,他看中六楼几间铺面,准备做餐饮生意。与业主洽谈,按照市场供需关系,双方商定按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价格出租。“6楼很偏僻,楼上楼下都没人租,80元/m2/月的单价算贵的了。”

租好房子,按程序要到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没想到该中心工作人员强行干预,要业主将租金提高到200元/m2/月。这名政协委员不满地说:“现在餐饮不好做,没想到还被街道这么弄,太离谱了!”

事实上,遭遇上述租铺被出租屋管理中心“反价”的情况还不止这一单。中原地产工商铺区域经理吴锋告诉记者,该行曾经代理下九路一个130平方米商铺的出租事务,租户与业主签署的租约是月租金20万元,但进行租赁登记时被调至30万元,业主气不过地说:“那缺口的10万元租金是不是由政府补给我?”最后,在中介出示有关证据后,出租屋管理中心才认可双方签署的租约,仍以20万元/月交租赁房产税。

出租屋管理中心的这种做法到底有没有理据?记者查询有关文件,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06年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出租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税务机关制定的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权按照核定计税租金收入标准核定出租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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