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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房管部门别再"独管"人大立法介入"监管"

羊城晚报  作者:李春暐  2013-05-15 14:55

[摘要] 今天是《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版(下称《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的最后一天。此前,该《草案》在收集到500多条公众意见之后作了“大手术”,修改幅度达原办法的三分之一,主要是减少了政府权力的介入,并建立业主自我管理的激励和引导机制。

 

关于物业收费:

应取消酬金制,开放市场竞价

市物业管理协会也提出,实践中,物业纠纷中有九成以上属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纠纷。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对有关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制度也提了很多意见。但他们认为,行业内大多数意见认为推行酬金制并不能有效解决目前物业服务收费中缺乏监督或者收费与成本脱节的问题。因此,他们希望,不再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酬金制。

相关负责人还介绍,现实中业内存在的大问题反而是,政府指导价格远远落后于市场调节情况。为了增加监督以及实现物管费更加市场化,他们建议进一步细化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条件和程序,增加规定会计审计报告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条件之一,并对表决情况的公布作了规范,且明确业主对调价方案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价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物业管理行业也可以根据报告提出调价,并根据企业情况调整服务选项。

该负责人还介绍,长久以来,物管行业收费不能真正实现市场化也是部分不良企业侵吞公共的原因。在实现定价市场化的前提下,他们也建议,立法规定房地产登记簿中应当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且业主有权查询。并规定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同时,细化小区公共物业的管理方式。明确公共物业的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决定的机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无论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破坏物业设施和环境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或提起诉讼。

解读2

部分业委会提交意见:

房管部门“独管”局面应改变

市人大可制定地方性法规,问责违法失职部门和官员

相比起行业协会提交的意见,市内部分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意见篇幅相对简短。他们希望明确市人大在整个物业立法中的作用,从而摆脱长久以来,小区管理立法由房管部门一家“独管”的局面。

这份寄给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书提到,去年以来,广州市委书记、市长相继作出批示,但市国土房管局依然无法解决广州市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比例低、物管纠纷频发高发等问题。 

这份有着数十个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名的意见认为,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特别是去年11月至12月及今年4月15日以来,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先后草拟《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无论从制定程序还是草案内容来看均未能从根本上落实物权法,兑现业主权利。

因此,他们呼吁,市政府应该将如此重大的民生议题纳入到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不能只将物管立法权牢牢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他们举例,现行立法已经部分规定了开发商侵犯共有、违反协助业主大会筹备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但十多年来,作为执法部门的市国土房管局居然没有公布一个类似处罚案例。

意见中提到,广州业主达数百万人之众,物管问题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他们建议,市人大应该通过听证会、特定调查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并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违法失职的部门和官员,也应展开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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