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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贷款购房 或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广州日报  作者:刘晓星  2010-11-17 08:10

[摘要]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中国式离婚”一直离不开房产、孩子、“小三”话题,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均能找到。

女性中止妊娠

不算侵犯 男方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新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但同时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未婚“负翁”别顾虑

聚焦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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