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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二手房买卖合同:穗明确中介佣金合计不超3%

新快报  作者:黄颖  2010-03-03 11:20

[摘要]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公布了2010年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合同将作为在今年上半年实施的二手房签系统的网签合同,规定全部网签交易均要使用。而且新合同中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佣金合收不得高于3%。

   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公布了2010年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中介合同》),与旧版合同相比,新版合同将作为在今年上半年实施的二手房签系统的网签合同,规定全部网签交易均要使用。而且新合同中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合收不得高于3%。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早期房管局也曾推出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但只是供中介和市民参照使用,没有硬性规定强制使用。但这次推出的《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将作为二手房签系统的配套网签合同使用,将被强制要求使用。该负责人表示,市民在签合同时可以增加附件内容,但主要条款必须要按示范文本的条款执行,而本月底,该合同就会在几家大中介公司试行。

他更表示,与阳光家缘一手网签系统相类似的二手房签系统将在今年上半年正式推出,此次更新示范文本就是为其做前期工作。随着二手房签系统的使用,市民买卖房屋时就基本难以做到真正交易一个房价,递件办手续时一个房价的操作,能基本杜绝目前市场上流行的报低交易价格逃税避税的行为。

亮点1

非收2.5%

据悉,《买卖合同》增加了不少新条款,其中备受关注的是首次明确二手房买卖的收费标准。据了解,广州一直沿用中介不得超过3%的收费标准,但却没有明确3%是指买卖双方各自付的额度,还是买卖双方合计的额度,部分中介公司更钻空子收取买卖双方各房价3%的,即房价的6%。

而《买卖合同》明确,根据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前述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标准,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费用标准。也就是说,如果非代理的,中介只能收取买卖双方合共0.5%-2.5%的,代理的也只能收取买卖双方合共3%的。

《买卖合同》更明确,市民发现中介机构超标收费的,可向物价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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