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门道是真的多,在结婚的时候或者婚前,没有做好公证或者不了解情况,很容易产生纠纷,并且感情好的时候,也会觉得财产无所谓,但是到了离婚的境地,可就不一样了。
王先生和妻子陈小姐,通过他人的介绍,相识结婚,次年就生下了儿子,由于双方为了考虑到孩子的将来,学业及就业,夫妻二人就决定在大前年的时候,在老公打工的市区购买了一套60平方的小二房,总价在200万元,并且用了儿子的名字一次性付完放款,还办理了所有权人为儿子的房产证,而且将儿子的户口从老家湖南迁到了广州!
由于妻子陈小姐一直陪伴儿子读书,丈夫在外打工,时间久了,夫妻相互猜疑,双方感情破裂。
结果就是只能离婚了,那就会面临着财产如何分割,最值钱的就是双方给儿子买的那一套房子了,
丈夫主张分割儿子名下的房产,
但是妻子陈女士觉得,给儿子的房子系夫妻俩赠与儿子的财产,不能分割。
所以法院怎么判决呢?
首先,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成立赠与合同,房子所有权归孩子所有。
法院当然是有理有据,
根据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所以,未成年人进行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接受赠与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对于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可以结合赠与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来认定赠与合同关系成立。
在王某和陈女士,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情况和权利人的户口从湖南迁至广州的事实来说,可以推断出,王某、阳某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据生活经验不难看出,父母具有将房子赠与孩子的意思,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和代为申请登记的默示的积极行为中,同样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具有代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但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孩子还不满10岁,是未成年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都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接受他人的赠与,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即使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单独为民事活动,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所以在这个事件中,夫妻不仅仅是儿子房子的赠与人,也是儿子的代理人,而且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利于儿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如果父母想把房子变更在自己名下,等于是要把房子回赠给自己。这是在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因而是不可以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
所以对于未成年的子女的房子,并且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在离婚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是不能分割孩子的名下的房产的。所以,夫妻在赠与、登记时,应该充分做好考虑。如果离婚时候有较大纠纷,也可以咨询离婚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