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卖房子到底谁说了算?
在去年的时候,陈先生通过中介介绍,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业主刘先生及其妻子都不在家,只有其岳母在家里。陈先生看了比较满意,决定买下来。
过了几天,陈先生就约了业主刘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先生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出售给陈先生,建筑面积86.27平方米,成交价110万元。买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为成交价3%即33000元。卖方不能按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须双倍退还所收定金外,还须赔偿成交价的20%。
签订合同后,陈先生向业主刘先生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3000元。
但让陈先生感到意外的是,后来刘先生不肯配合办理后续手续。
陈先生认为,刘先生是因为房价上涨反悔了。陈先生遂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继续履行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赔偿违约金22万元以及中介33000元等。后法院依法追加中介公司和刘先生的妻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刘先生觉得,他并没有主动委托中介卖房,中介人员带陈先生来看房时,只有他岳母在家。他听中介人员说陈先生出的价钱不错,也没有问过妻子,就签了买卖合同,他妻子当时并不知道卖房这事,现在她不同意卖房。他们夫妻感情不错,之所以当时自己同意卖房而没有告诉妻子,是因为想卖了之后换个大房,给妻子一个“惊喜”。刘先生的妻子也出庭称,自己确实不知情,她不可能卖这房子。
所以你们觉得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院觉得合同认定有效 业主仍须赔违约金
原来陈先生和中介公司,问过刘先生,确认他妻子同意卖房的。刘先生的家里人都知道卖房这事情。但对于这一点,他们没法向法院提交证据。他们也确认,签合同时,刘先生的妻子没有过来现场。
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个房子是登记在刘先生一人名下,在他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买的。
所以在没有证据表明刘妻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作为房屋产权登记人的刘先生单方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仍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因刘先生妻子现不同意卖房,该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刘先生未能履行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买家,已构成违约,买家有权要求刘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2万元。此外,刘先生的违约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买家支付的损失,应予赔偿。
就很纳闷了,为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虽然案涉房产为刘先生夫妻的共同财产,刘先生没有完全的处分权,但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具有完全处分权,只对房屋能否顺利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产生影响,对于买卖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
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的双方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合同是否属于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刘先生和陈先生买卖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故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但是为啥合同有效,但是并没能履行呢?
根据有关规定,在夫妻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屋的情况下,买方获得房屋应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中,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虽依法有效,但买家并没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所以,不管作为卖家还是买家,如果有配偶的业主进行二手房交易,应当要求该业主的配偶以书面或者录像的形式确认同意,在买卖合同上共同签字确认,免生波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