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坑人、房东撵人……以后再遇上这样的糟心事,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昨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其中关于住房租赁的条例就多达13条。现在我们就来看看,意见稿都是怎么说的:
第六条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十一条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第十二条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办理住房租赁备案。
办理住房租赁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经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并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办理住房租赁备案后,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四条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
第十六条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体规模和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不支付的;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将住房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
(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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