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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中介工资拿不成还被打成骨折 店长说与我无关

羊城派  2017-07-07 08:06

[摘要] 杨女士是一名广州裕丰地产(西槎路第二分行)的中介。不久前,一名客户同时找到她与她的同事冯红(化名),分别看中了一套房。客户在给了冯红5000元“诚意金”后,却决定购买杨女士推荐的那一套,并签订合同落实了贷款。

杨女士是一名广州裕丰地产(西槎路第二分行)的中介。不久前,一名客户同时找到她与她的同事冯红(化名),分别看中了一套房。客户在给了冯红5000元“诚意金”后,却决定购买杨女士推荐的那一套,并签订合同落实了贷款。

纠纷随之而起,她丢了工作,未拿到工资,还被打了?然而店长也感到很委屈。

出现纠纷:拿工资不成反被打

虽然是同一家公司,但各自对接客户,冯红不同意退诚意金,客户要求裕丰地产将诚意金转为中介费到杨女士名下。“店长劝我将这一单的中介费,分一部分给冯红,我不同意,于是就吵了起来。”杨女士说:“店长说,‘不拆钱你就走’,我当场就走了。”

当天是5月5日,杨女士离开公司后,等到6月,却一直没有4月、5月的工资到账。

随后,杨女士找到了信访部门,经协商,公司与她签订协议,同意发放工资。此时,裕丰地产(泽德花园分店)的店长邀请杨女士过去工作,最后几方也协商同意,并签订了一份自动离职表。

前脚签了离职协议,后脚新店长就打电话来说不同意她过去工作,前后不过30,她怀疑自己被两名店长联合摆了一道。因此,杨女士觉得自己无辜丢了工作,要求对方按照工资流水发放工资的同时,补偿5月份一个月工资。

6月14日,杨女士应文员通知回到裕丰地产,在等待过程中,杨女士与店长发生争执,“我过去问他,他不紧不慢打电话,摆高姿态,我说能不能放下电话说清楚,他放下电话就叫我滚出去,并且很大力推了我,我当场就摔倒了,动都动不了。”

随后,警方和医护人员到场,最后将杨女士送到医院治疗,确诊腰椎三横突骨折。

杨女士告诉记者,住院期间,裕丰地产总公司人事部和法律部曾过来慰问,“他们带了2000元慰问金给我,其中总公司和推我的店长各出1000元。当天总公司的人说要给我1.2万工资,说是4月和5月的,我觉得数额不合理,底薪少了,应是按照3600元算,现在按照2900元算,有几单的提成也没有算,还算少了几天工作日,他们要出准确的明细,按照明细发工资。”

到目前为止,双方仍未协商成功。杨女士提出希望公司支付其应得工资,赔偿5月份一个月工资,以及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店长回应:没有推也没有身体接触

为此,记者联系了店长张先生,他说这件事是公司与员工个人的问题,与他自己无关。杨女士当天来店拿工资,他说自己没有推,也没有身体上的接触,“她来大吵大闹,我就大声喝了一句,她以为我要动手,转身拿东西还击的时候,自己跌倒的。”

“除了托公司拿了1000元去慰问,我自己另外还出了2000元给她,希望她不要再闹。”张先生说。不过,由于现场没有监控视频,未能留下当天情况的有效证据,双方均态度坚决,难辨真假。

对于工资问题,张先生说,公司财务已经将工资计算清楚,也已经向杨女士解释过,是她自己不理解。其中,底薪少了是正常的,因为“资料没有上网”“不是”“迟到”等,都会影响到底薪。部分提成未到,是因为未回笼,要等回笼才能发给杨女士。对于少算了几天工作日,张先生更说,5月1号到5月5号,杨女士有3天没有打卡。

对于两门店店长联合让杨女士丢了工作的说法,张先生也否认,说事关杨女士个人问题以及另外一门店的选择问题,“我对调店没问题,当时只要求她回到门店交接好,至于其他门店接不接收他,我没办法干预。”对于其他问题,他以事情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提供其他信息。

记者也联系了裕丰地产总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正对此事跟进,截至发稿,仍未收到回复,羊城派记者将持续关注。

律师详细解读:杨女士申请赔偿有难度

羊城派:杨女士能否要求多赔偿5月一个月工资?

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甘静仪: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主动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杨女士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裕丰地产存在单方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对各自主张予以证明,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会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5月5日。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向杨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上述内容,未能得知杨女士在裕丰地产的工作年限,杨女士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羊城派:杨女士要求出明细发工资是否合理?

甘静仪: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杨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出具工资明细。

另外,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拖欠工资报酬的,双方对此不能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工资条、银行流水或签收工资的照片等证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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