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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文规范房地产宣传 入学/就业/升值等内容被禁止

房天下  2017-06-13 09:09

[摘要] 佛山发文规范房地产宣传 入学/就业/升值等内容被禁止

6月12日,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与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意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佛山工商局发文规范房地产宣传 这些内容被禁止

通知提到,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协会发出《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意见书》(佛工商行指字〔2017〕1号)。

房协提出,会员企业30日内完成对照检查并予以整改,避免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共同营造守法经营、规范经营的良好氛围。

划重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不得含有:或者 的承诺;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南都记者:路漫漫

后附:通知原文

关于贯彻落实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意见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代理会员单位:

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我会发出《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指导意见书》(佛工商行指字〔2017〕1号),现将有关精神转达给各会员企业,希望会员企业30日内完成对照检查并予以整改,避免我会会员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共同营造守法经营、规范经营的良好氛围。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指导所针对的问题

2016年以来,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房地产行业进行多方位调查摸底,发现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有:

(一) 发布违法违规房地产广告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房地产开发商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发布房地产广告 ,房地产广告的房源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含有或者 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含有办理户口或者解决学位等承诺。

(二)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相关的部分法律规章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或者 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杈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 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急,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四)《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三、行政指导的具体意见

为防止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消费者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法律意识。守法经营是经营者的立业之本 ,面对各种法律法规,经营者应该主动学法,知法守法,有条件的可以咨询或者聘请专门的律师,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监督自身经营行为,避免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二)认清自身定位。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起重要作用,关系到提高人民居住生活水平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群众利益无小事,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一定要认清自身定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自查自纠。建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行整顿,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全面自查自纠。

以上文件精神,请各会员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并进行为期30日的自查自纠工作。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业协会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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