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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限购不涉二手房 外地人买楼须缴满半年社保

新快报  2017-03-27 07:24

[摘要] 继广州、东莞、珠海、佛山后,中山市于昨日清晨5时15分通过@中山发布发布房地产限购政策。

继广州、东莞、珠海、佛山后,中山市于昨日清晨5时15分通过@中山发布发布房地产限购政策。

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室发出的通知称,“非本地户籍限套房且需缴满半年社保,非本地户籍限买2套房且需缴满两年社保。”记者注意到,通知中所提均为“新建商品住房”,对此,中山市住建局表示,政策出台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进行预约网签申请,或已签订认购书、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放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放款)的银行入 账凭证原件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购房之日是指签订认购书当日。

关于户籍认定标准,中山市住建局表示:“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中山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家庭。”

根 26日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个人,但个人购买需满足名下在京无房,以及在京连续五年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等条件。

该公告对规范北京市商业、类项目管理提出严格要求。根据公告,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对于销售范围和购买资格等问题,公告也进行了明确阐释。根据公告,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公告指出,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二是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

公告要求,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北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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