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世的男主人公阿波(化名)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去世后,居然在亲生女小丽(化名)与继女之间引爆了一场家产争夺大战。惊天逆转的是,早在2014年12月16日,阿波居然把上述房子卖了他的继女小婷(化名)!而且在2014年12月25日,房子已经转移登记到了小婷名下!
剧透看看复杂的家庭人员关系
亲生女与继女为房产“开撕”
去世的男主人公阿波(化名)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去世后,居然在亲生女小丽(化名)与继女之间引爆了一场家产争夺大战。惊天逆转的是,早在2014年12月16日,阿波居然把上述房子卖了他的继女小婷(化名)!而且在2014年12月25日,房子已经转移登记到了小婷名下!
这下亲生女儿可不干了!都说血浓于水,“我可是你的亲生女儿啊!”2015年6月10日,小丽于向广州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小婷与阿波于2014年12月16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双方各执一词,一个说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另一个说我明明也有四分之一的房屋份额,凭什么把房子卖给继女?
法院如何认定
首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阿波一人名下,但该房屋系阿波与阿玉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款的规定,该房屋应归阿波与阿玉夫妻共同共有。阿玉于2000年5月2日死亡,故涉案房屋一半的产权应作为阿玉的遗产,从阿玉死亡之日至分割完毕期间,该遗产应为阿玉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小丽)共同共有。
其次,小丽在本案中明确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主张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故法院仅针对小丽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进行审查。
关于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这就要看看这个继女是不是心机GIRL啦!
什么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此种行为的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的效果意思,而是其图谋掩盖和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
法院认为
本案中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的意思是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给小婷,该真实意思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与两人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形式目的一致,因此对于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小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那是不是父亲和继女一起串通故意让亲生女儿没有份额呢?
是否真的有惊天大内幕?
法院判决
首先,虽然阿玉去世后,属于阿玉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尚未分割,但根据小丽在诉状中的主张,该一半产权即使实际分割后,小丽也仅占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阿波占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即使阿波的处分行为在阿玉遗产实际分割前构成无权处分,涉案房屋实际分割后,阿波事实上亦能够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因此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终亦应当因阿波于合同签订后取得涉案房屋的处分权而认定为有效,阿波仅是提前行使了自己的处分权,若仅以此认定阿波和小婷恶意串通,依据不足。
其次,小丽在庭审中亦确认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48万元只是比当时房价略低,基于阿波与小婷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阿波以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小婷并不违悖社会情理,亦难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且根据《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阿波对小婷尚享有债权,阿波于2015年5月18日去世后,小丽的权益可通过向小婷主张债权的形式予以实现。
后,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给小婷,是阿波的真实意思,因此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及尊重逝者的角度出发,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宜被认定为无效。小丽以阿波与小婷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主张两人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小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亲生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亲生女儿不服气,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堆新证据。听起来是不是要剧情逆转了呢?
新证据
证据1、 阿波2013年3月9日、15日遗嘱两份,写明涉案房屋留给小丽一人所有。
证据2、 阿波《出院诊断证明书》,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出院记录两份,其中入院诊断脑梗塞后遗症和血管性痴呆等,出院时情况载明“神清,精神可”、“无活动障碍”等,诊疗结果载明“好转”。
证据3、 户口本和阿波身份证各两份,拟证明阿梅勾结小婷,未经阿波同意,在原有户口本、身份证并未丢失的情况下擅自挂失原有户口本和身份证,重新办理新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难道是继女趁着父亲神志不清的时候
让他签的合同?
还是继女偷拿了父亲的户口本、身份证
偷偷办的手续???
真相到底如何?
继女是如何回应?
对证据1,因现在阿波已经去世,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并且阿波已经与小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生前的行为已经是对其遗嘱作出了变更;
对证据2,可以证明阿波在出院时身体状况是“好转”出院,而非小丽主张的并未好转,不能证明小丽主张的阿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对证据3,恰恰是因为小丽及其丈夫控制了阿波的相关证件,导致阿波无法处理自身事务,阿波本人才办理了相关证件,而有关身份证件的办理均是需要本人亲自办理才能完成的,小婷、阿梅是无法办理上述证件的。
到底是怎么回事?
J君已经彻底晕了
二审法院判决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丽关于阿波与小婷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阿波享有涉案房屋四分之三产权份额,小丽原审期间亦确认合同约定的房价略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原审法院认为难以认定阿波与小婷之间存在恶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小丽二审期间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与其原审意见不一致,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小丽主张阿波与小婷签订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际是指阿波与小婷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侵犯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继承权益,但该合同有效并不必然导致小丽丧失其继承权益,阿波将其占有四分之三份额的房屋转让给小婷亦难谓存在“非法目的”,故小丽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丽二审期间提交的阿波遗嘱,小婷、阿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阿波与小婷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的行为是对遗嘱作出了变更,该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阿波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阿波的民事行为能力未经依法认定,小丽以记载阿波病情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为由认为阿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据此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判案是讲证据的!
话说亲生女儿的权益就这样没啦?
法官在判决里面已经说的很清楚啦!
亲生女儿的权益如何维护
根据《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阿波对小婷尚享有债权,阿波于2015年5月18日去世后,小丽的权益可通过向小婷主张债权的形式予以实现。
所以呢,维权也要讲方法啊!所谓家和万事兴,姐妹这么多年,有什么问题,大家可以商量解决,何必大动干戈闹到法庭呢,退一步海阔天空,就没什么问题解决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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