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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一手房 提取公积金 可不提供发票

新快报  2016-08-05 07:26

[摘要] 只要有购房合同、房款收据等资料,今后在广州购手房的市民不需要提供购房发票也可以顺利提取到公积金了。日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称,由于国家5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使得市民取得购房发票的时间推迟,因此取消了将购房发票作为提取公积金必要资料的要求。

只要有购房合同、房款收据等资料,今后在广州购手房的市民不需要提供购房发票也可以顺利提取到公积金了。日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称,由于国家5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使得市民取得购房发票的时间推迟,因此取消了将购房发票作为提取公积金必要资料的要求。

公积金中心表示,自2016年5月1日起,职工在广州市购手住房,且因税务政策调整不能及时取得购房发票的,在职工的购房合同已经上传至“阳光家缘”网站且可查询的前提下,职工可提供以下证明资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规定,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需携带的资料包括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印章)。

对于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房款收据(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房金额、详细购房地址,并加盖有效印章)。

同时,职工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已经提供的房款收据或购房发票的总金额,超过时需要补充后期房款的收据或者发票至银行前台补充扫描。二次及以上提取与其他情形的购房提取相同,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在银行网点前台办理,或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申请提取。

对于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住房、购买本市二手住房以及购买本市一手住房且已及时取得购房发票的这三种情形需要提取公积金的,仍按《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又讯

广州公积金贴息贷款

额度增加50亿

8月3日上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广州公积金中心上报的《关于增加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和承办银行的意见》、《关于放宽广清住房公积金互贷条件的请示》、《广州住房公积金业务“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年-2020年)》等10项议题。会议原则同意广州公积金中心增加50亿元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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