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与出租屋有关的税收政策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昨日,广州市地税局发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称,5月1日起正式调整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以下简称“征收率”)。

  羊城晚报记者对比广州市此前执行的个人出租房税费综合征收率政策发现,新政策给出租房屋纳税人带来两项实实在在的利好:

  一是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这一档的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率有轻微下调,相关纳税人税负有所减轻;二是根据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用来计算缴税的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收入,这可令个人出租房屋税负普降。

  对于这次个人出租房税费综合征收率政策调整的原因,广州市地税局在解读中表示,因从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征管,广州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并相应调整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

  解读

  月租及对应征收率调整为四档

  对比新旧政策看,一个主要变化是,月租收入和对应的征收率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四档,每一档租金收入对应各自的征收率。即:把个人出租房屋囊括的四种类型(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个人转租住宅房屋、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的租金收入及对应的征收率,都各增加一档,即在原来月租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这一档中再新分为: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

  其他三档分别为: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万元以下(含30000元)的;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的。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税负下调

  对比新旧政策看,另一个主要变化是,下调了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率,其他三档的征收率则与原征收率相同。即: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这一档,四种类型的出租房屋: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征收率由8%微下调至7.9%,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征收率由14%下调到13.7%,个人转租住宅房屋的征收率由3%下调到2.9%,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的征收率由8%下调到7.7%。

  以个人出租住宅房屋为例,此次调整后的四档月租金收入及对应的征收率分别为:

  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月租金收入10万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不含增值税税额”令税负普降

  在这次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新政策中,有一条新规定值得纳税人注意,因为该项规定可令出租房屋纳税人税负普降。

  这条新规定是: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税额。这样,不论是上述哪一档,5月1日前后对比,同样的租金收入,5月1日后所缴税费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详见下表)。

  例1

  月租金收入1800元,5月1日前,征收率为4%,应纳税费额为1800×4%=72元;

  5月1日后,征收率未变,仍然是4%,但应纳税费额为1800÷(1+5%)×4%=68.57元,5月1日后少缴税3.43元

  例2

  月租金收入1万元,5月1日前,征收率为6%,应纳税费额为10000×6%=600元;

  5月1日后,征收率未变,仍然是6%,但应纳税费额为10000÷(1+5%)×6%=571.43元,5月1日后少缴税28.57元

  例3

  月租金收入5万元,5月1日前,征收率为8%,应纳税费额为50000×8%=4000元;

  5月1日后,征收率微下调到7.9%,应纳税费额为50000÷(1+5%)×7.9%=3761.90元,5月1日后少缴税23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