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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将个人住房转让个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至1%

金羊网  2016-04-14 15:57

[摘要] 记者12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为落实广东省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广东省地税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12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为落实广东省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广东省地税局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广东省地税局公告称,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拟自2016年7月1日起,将个人转让居住用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至1%。如此,像东莞、惠州等市的个人住房交易税负将受惠减半。

从征求意见稿所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看,此次拟调整政策明确了三个方面: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二、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三、该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对于此次核定征收率调整的原因,广东省地税局在有关起草说明中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为1%~3%,这是考虑到住房所处区域、地理位置、住房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的征收幅度,广东省各市确定的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在1%-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但是,由于地区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欠发达地区核定征收率比发达地区核定征收率还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不协调,欠缺合理性。将全省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有利于消除地区性税负不合理差异,公平税负。

广东省地税局还介绍此次政策制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因此,统一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在省局权限范围内,1%的核定征收率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

至于为何对拍卖、受赠等特殊情形下转让住房的,仍然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广东省地税局解释,是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拍卖、受赠房屋等特殊情形下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今后还有可能对其他新出现的住房转让特殊情形做出规定,因此,《公告》明确对特殊情形下的住房转让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公告。

广东省地税局还透露,2016年3月7日,该局召集了各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及税政、征管部门负责人集中听取意见,各市地税局对此次公告内容无不同意见。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目前广东各地级市在对个人二手房转让征收个税时,一般采取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两种方法:核定征收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全部收入×核定征收率(1%~3%);据实征收应纳税额=(转让房产全部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在核定征收个税时,各市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有所不同,如:广州的核定征收率是1%;珠海核定征收率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东莞和惠州等市的核定征收率是2%。因此,核定征收率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后,珠海、东莞、惠州等城市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均将下调至1%,这意味着这些城市住房转让核定征收个税时,税负将有所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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