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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利息抵扣个税?这并不是个新政策

羊城晚报  2016-03-24 09:32

[摘要] 早在2006年就有相关规定,只是在实践中该政策少有用武之地。

早在2006年就有相关规定,只是在实践中该政策少有用武之地

近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我国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比如说基本生活的这一套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要扣除。”一时间“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将可减免个税”、“马上要出新政策,购房贷款利息可以抵税了”之类的文章在网上纷纷传播。

但有税务专家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现行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时,住房贷款按揭利息是可以扣除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早有规定,这并不是一个新政策。

房贷利息抵税是新政?

10年前就可“抵扣个税”

羊城晚报记者查询到,其实在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过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该通知还明确:“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旧政”为何鲜为人知?

另一种缴税方式更划算

既然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早可抵扣个税,那么为何大家几乎都一无所知呢?

地税部门专家秦权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有三个原因导致该政策几乎未能派上用场,影响也被淡化。

据秦权介绍,住房转让计征个税主要有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两种。“据我了解,目前,只有北京等个别地方是据实征收,即在纳税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将支付的住房按揭贷款利息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秦权说。

而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很多地税机关都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因为近年来,各地房产增值幅度都较大,核定征收与据实征收相比,前者缴纳的税款明显要少,于是纳税人都普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这样,即便在购房时有按揭贷款利息支出,这时也都派不上用场。因此,大家也都感受不到。”秦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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