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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须在法院查封前占有

中新网  2015-05-06 09:13

[摘要] 中新网5月5日电 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张根大今日表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中新网5月5日电 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张根大今日表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

高法今日举行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张根大介绍,《异议复议规定》明确要求,不动产承租人主张租赁权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占有不动产。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张根大表示,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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