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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介业投诉量环比下降 "购房资格"纠纷多

广州日报  作者:王雯倩  2014-09-22 09:30

[摘要] 日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8月份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报告,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协会共受理投诉8宗,与7月相比减少11.1%。

日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8月份行业纠纷与投诉处理工作报告,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协会共受理投诉8宗,与7月相比减少11.1%。

补缴社保≠具备购房资格

根据近一年来受理的多起纠纷个案,中介协会提醒消费者需留心购房资格的注意事项。目前,广州仍未放松对买家购房资格的严格把关,因此,在购买物业前,本市户籍的买家应前往房管部门查询自身名下物业的情况,予以确认自身的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的买家,除应查询自身名下的物业外,还应前往人社局查询个人所得税与社保缴纳的情况。

2013年9月8日,靳某从外省前来广州工作,希望在广州买房,由于他为非广州户籍,且在广州未缴纳社保。他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补足3年的社保。当时,他认为自身已具备购房资格,但担心由于自身的购房资格导致违约的发生,遂在2013年10月10日,靳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若由于买家的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买卖双方取消交易,业主向买家返还一半定金,其余一半作为违约金归业主所有。”同日,靳某向业主支付4万元定金。在递件过户时,房管局工作人员经审查发现靳某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补足3年的社保,不具备购房资格。最终,由于靳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继续履行,需承担2万元定金作为违约金。

中介教唆买家“造假”将停业

另外,买家通过中介机构购买物业的,若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应当要求中介机构或经纪人员协助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市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买房前应注意核实自身的购房资格,可前往房管部门查询自身名下的物业及前往人社局查询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缴纳的情况。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也可约定若由于购房资格导致交易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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