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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法院:住房起诉过户须持《购房资格证明》

信息时报  2014-04-02 08:51

[摘要] 越秀区法院杜轶群法官表示,根据该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自然人通过诉讼请求办理限购区域内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提交《购房资格证明》。

近年来,根据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广东省广州、深圳、佛山、珠海等城市先后实施了住房限购政策。为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司法厅于2013年12月27日联合作出《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越秀区法院杜轶群法官表示,根据该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自然人通过诉讼请求办理限购区域内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必须提交《购房资格证明》。

该意见条规定:凡涉案住房在限购区域内且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手续,原告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协议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或第三人名下,该原告或第三人为自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同时,送达《提交<购房资格证明>告知书》,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

该意见还规定,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中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或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涉及房屋买卖、以房抵债的,按以上意见办理。当事人请求确认住房所有权归属或者达成确认住房所有权归属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规避住房限购政策的,按以上意见办理。当事人不能提交《购房资格证明》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调解协议的相应内容不予确认。该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杜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提起上述相关诉讼前应当认真研读当地限购政策,如不具备购房资格,无论以何种形式提起诉讼,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均不会获得支持,即便签订了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相应内容亦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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