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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楼市新政频出调房贷控预售 广州调控会否出新招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11-09 00:00

[摘要] 近日来,北京、深圳、西安、上海等城市纷纷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其中北京要求自住商品房售价低3成,5年内不得转让,深圳首付升至7成,西安严控预售制,房屋交易禁签阴阳合同,而上海也上调了二套房首付比例,并且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作为一线城市的广州,在“限价限购限贷限外”之后,会否也出台楼市调控

编者按:近日来,北京、深圳、西安、上海等城市纷纷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其中北京要求自住商品房售价低3成,5年内不得转让,深圳首付升至7成,西安严控预售制,房屋交易禁签阴阳合同,而上海也上调了二套房首付比例,并且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作为一线城市的广州,在“限价限购限贷限外”之后,会否也出台楼市调控新政呢?

上海沪七条 北京京七条 深圳房贷 广州调控

京七条发布全文:北京自住商品房售价低3成 5年内不得转让

2013年10月23日,北京市住房建委员出台了《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的文件,加强对北京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调控。2013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北京自住商品房售价低3成,5年内不得转让等等。

文件全文如下:

京建发〔2013〕5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定市场预期,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总体思路,完善住房供应结构,下大力气做实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当前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项工作。

二、加强计划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等多种形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市国土、规划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明确一定规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体分解到各区县,并向社会公布。供地区位应按照“全市统筹、区域均衡”的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的区域,2013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还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加大供地规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三、合理确定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

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明确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销售均价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将其纳入出让合同。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四、明确销售对象

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加强销售和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对申请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并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将房屋性质登记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转让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骗购行为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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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套房首付升至7成

调控加码传闻落地,银行人士表示,目前以支持首套房贷为主,总体影响面不会太大

11月1日,记者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网站获悉,该支行已于2013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做出调整,将二套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上调为7成。

该支行网站11月1日发布的消息表示,上述《通知》对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出了新要求,即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通知》重申了国家有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根据《通知》,自2013年11月6日起,借款人通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所购住房,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商业银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通知”要求深圳地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深营业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分行、地方法人银行、外资银行等在内的各商业银行在深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都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同时,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表示,将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市政府相关要求,适时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据了解,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提出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房价户型二手房租房)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3月31日,深圳市政府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12号),要求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深圳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10月11日,深圳市房地产宏观调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提出了稳定房价的八项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力度,抓紧研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随后,就不断有“深圳将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的传闻传出。如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一纸《通知》令该传闻成为现实。

广州暂未跟进

银行和相关管理部门均称暂未接到调整通知

羊城晚报讯 记者刘薇、赵燕华报道:传言中的“深圳二套房贷首付比例要提至7成”被证实成真。记者昨日咨询广州市多家银行和相关管理部门,均称暂未接到调整通知。广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要研究后再做答复。

据悉,相关通知已下发到深圳各行,通知要求:自2013年11月6日起深圳二套房贷执行新政,即2013年11月5日前借款人购手楼未完成网签合同、二手房未完成过户手续的,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各银行客户经理要对无法预测在2013年11月5日前完成网签合同和过户手续的借款人,已受理的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一律调至不低于70%,并自查已受理二套房贷款办理情况,自2013年11月1日起全行新受理的二套房贷首付比例执行不低于70%政策。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多家银行未接到二套房贷首付要提至7成的通知,目前仍按首付六成、利率上浮至少10%来执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暂未有类似文件出台。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提出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国家是给了当地管理部门授权的,这应该是深圳人行的一个地方行为,广州会否跟进还有待观察。”有业内人士指出。

如果二套房贷首付进一步提高到7成,对楼市会有什么影响吗?“多少都会有一些,毕竟门槛提高了。”有按揭中心人士认为,由于今年以来刚需购房者较多,提高首付对那些资金实力不高的“换房族”会有较大影响。不过银行人士就表示,由于本身六成的门槛已较高,实际操作中二套房贷的占比较小,银行仍以支持首套房贷为主,总体影响面不会太大。

为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昨日市房管局出台14条规定,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戴上“紧箍”。

●进一步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或以内部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预售,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任何媒介发布任何形式的房地产预售广告。拟发布预售广告,不得出现“售后、返本销售”,或以时间表示距离、含有或投资回报、购房办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广告发布前,开发企业需将广告清样报市房管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不得对外开放销售场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停车位配比、前期物业服务、房屋预测面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及监管银行等信息予以公示。

无预售证不得内部认购或预订排号 申请预售许可需制定详细方案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制定详细的预售方案,并严格按照报备预售方案组织预售活动。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装修标准、车位配比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当方式、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建筑节能等内容。预售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日内报市房管局备案。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确保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要严格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一房一价”,“一价清”等相关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房屋价格中,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且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通过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以其他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以合同附加条款形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因不可归责于购房人责任,导致交易未成立的,不得扣取购房人定金等已交纳费用。

近年来,上海坚决贯彻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采取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住房限购、增加土地供应等综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调控取得积极成效,市场运行总体平稳。2011年、2012年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全年涨幅分别为2%和0。今年以来,住房价格波动较为明显,近期随着交易量上升,房价上涨压力加大。对近期房价持续上涨,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明确本市将进一步按照“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会议明确了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相关措施。

一、落实各区县房价调控目标责任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初本市明确的房价调控目标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违反限购政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二、增加住房用地供应。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量在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供应量,确保住房用地供应1000公顷。优化结构,进一步加大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市场跟踪分析和交易预警管理,确保土地市场交易平稳。

三、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愿配尽配”;加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扩大受益家庭规模;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分配供应,尽力满足保障对象租赁需求;继续做好征收安置住房搭桥供应,确保旧区改造家庭用房需求。参照物价、收入等因素,研究明年放宽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努力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

四、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从不得低于60%提高至不得低于70%及以上。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以及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税收漏洞。继续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

六、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调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税收或社保费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管、地税、民政、人保等部门要发挥信息联网、数据交互共享的作用,加强审核。房管、工商、地税、价格主管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备案管理等规定。加大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治理工作力度,严厉查处骗购、骗税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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