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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子女 申报计税价格不低于成本价

羊城晚报  作者:严丽梅  2013-08-14 14:41

[摘要] 在二手房交易申报缴税时,会出现房屋合同成交价低于税务机关计税评估价的情况,为解决征纳双方对房屋转让计税价格的异议问题,广州市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了《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近日该局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住宅办法》已发布并自8月1日起施行。

在二手房交易申报缴税时,会出现房屋合同成交价低于税务机关计税评估价的情况,为解决征纳双方对房屋转让计税价格的异议问题,广州市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了《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近日该局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住宅办法》已发布并自8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各地地税机关都推行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计税,广州也在2012年4月1日起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对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全面评估。

但是,由于存量房交易的情况千差万别,会出现部分房屋交易的交易价格大幅度偏离交易物业的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况。为了使纳税人在无需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完整快捷的异议处理程序有效解决有关计税依据的异议,充分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各地都制定了有关的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广州市的《住宅办法》也于2012年4月1日施行。

广州启动了此次修订,新增四项条款。其中,有三个方面的修订值得广州市民特别关注:

一是《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住宅扩大到了非住宅。明确“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

二是《办法》规定了纳税人对税局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请并陈述正当理由等,其中新增的一条能够被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是:“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

三是《办法》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异议处理的权利”。

另外,《办法》对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也加强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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