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筹备组组长不再指定、业委会首创多轮补选制度……昨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室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整理归纳形成《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出了上述的修改。据悉,该《办法》草案的修改幅度达到三分之一,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充分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
筹备组组长不再指定、业委会首创多轮补选制度……昨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室在征求公众意见后,整理归纳形成《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出了上述的修改。据悉,该《办法》草案的修改幅度达到三分之一,进一步规范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充分尊重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利。
筹备:筹备期可延长6个月
昨日,市法制办法规处相关负责人程应游表示,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由街(镇)代表召集、主持首次会议推选筹备组组长,组长经筹备组成员投票产生,而不再是由街道、镇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同时,对于组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经筹备组过半数成员同意,可以另选组长。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草案指出,在召开业主大会但未形成决议的,筹备组工作期限可延长6个月;延长后还是选不出业委会的,则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程应游表示,对于未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代表,可以成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但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举:首创多轮补选制度
程应游介绍,由于目前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了解不多,往往未能在一轮投票中选够法定或约定数目的委员,影响了业委会的成立。为此,《办法》草案提出了多轮补选制度,即当业主大会选举的委员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时,可以通过多轮投票补选;经补选后,多轮选举产生的委员总人数仍未达到约定人数,但已超过5人(含5人)的,业主委员会产生。
物业:共有物业入房产证
《办法》草案规定,房地产登记薄中应当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且业主有权查询。并规定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同时,《办法》草案规定经营公共物业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
取消物业服务“酬金制”
实践中,物业纠纷中有九成以上属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纠纷。记者留意到,去年11月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市民认为推行酬金制并不能有效解决目前物业服务收费中缺乏监督或者收费与成本脱节的问题。
公众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5月15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室(//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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