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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新解释》:随时记帐与实际生活存矛盾

红网   2011-08-17 09:39

[摘要] “婚姻法新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老公骤然成了房东,社会从‘丈母娘时代’步入‘公婆时代’”……

“婚姻法新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老公骤然成了房东,社会从‘丈母娘时代’步入‘公婆时代’”……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便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今日下午,红网邀请两位专业律师做客红网嘉宾访谈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深度解读。

女方出装修费要及时保留费用证据

现代社会,结婚前,男方出房,女方出钱装修的情况十分普遍。可万一双方要离婚,房子这些年总的说来是增值的,而装修既不能带走又不断折旧贬值,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女方的这部分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对此,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甲初认为,保障是一定有的,但是,房子装修花了多少钱,大多数时候不像购买房屋一样,有着明晰的合同来确认,其贬值折旧的程度也很难衡量,因此,只能随时记录,而且需双方同时签字确认记录,这就需要出装修费的一方保留好相关费用证据,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对不少女性网民表达的“家庭主妇辛苦操持家务、生养子女,这些付出难以用金钱衡量,而万一感情破裂,男方仅因拥有房屋产权就可让女方净身出户,这显失公平”观点,胡甲初律师也笑称,他自己虽是男性,也觉得如此一刀切有些欠妥。

生不生孩子,妻子说了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就表明,生不生孩子,由妻子决定。如果丈夫希望生孩子,而妻子不同意,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湖南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尹兰英表示,妻子堕胎不是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夫妻之间一方要坚决生孩子,另一方坚决不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

7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房地产调控提出必须坚持调控方向不动摇、调控力度不放松。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据消息称住建部已启动草拟二三线城市“限购”名单,名单在8月份出炉。今年上半年,广州、深圳、佛山三市率先限购,而江门、珠海、中山、东莞、惠州等二三线城市虽然一度传出限购传闻,但最终并没有限购。哪个城市将是广东限购“第四城”?我们拭目以待。更多详情请关注搜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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