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从化市支局,下同)为有境内购买商品房的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办理“境外机构(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土委)、(国土)房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厂洲分行: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IO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从化市支局,下同)为有境内购买商品房的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投系统”)办理“境外机构(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时,应同时在“备注”栏目填写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办妥备案登记(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如二手房交易收件回执等)上所载明的商品房座落地址等信息,并将“境外机构(个人)基本信息”打印件交申请人留存。
二、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机构和个人办理购房结汇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其是否存在使用结汇资金购买商品房的历史记录、所购商品房地址与直投系统“境外机构(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所登记的商品房座落地址是否一致。
外汇指定银行为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办理购房结汇业务后,应通过直投系统“外商投资业务管理”项下的“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结汇备案”栏目即时完成“备案”操作。
三、外汇局各中心支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县(市)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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