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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区地块超3万每平方米处置要报国资委核准

广州日报  2011-07-27 08:30

[摘要] 本报讯 (记者耿旭静)日前广州市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于7月29日之前公开向有关单位企业征求意见。

市国资委拟建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 实施动态监控

本报讯 (记者耿旭静)日前广州市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于7月29日之前公开向有关单位企业征求意见。

按照意见,广州市属国企处置中心六区内土地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土地,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事先征求意见。市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

根据意见,今后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制订科学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才能进入企业决策程序。

市属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界定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包括市国资委、财政局、文资办等)备案。

市属企业(含属下企业)处置的土地资产除自行开发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外,5种情况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事先征求市国资监管机构意见。

这五种情况是:广州市中心六区(天河、越秀、荔湾、海珠、黄埔、白云)内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超过3万(含3万)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土地面积(含分期开发)超过6万(含6万)平方米的土地;广州市中心六区以内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6万(含6万)平方米的土地,中心六区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积超过12万(含12万)平方米的土地;在广州市范围内,依法评估确认不动产(房屋、土地)价值超过12000(含12000)万元的土地;市属企业之间重组涉及的土地;市国资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批或事先征求意见的其他类型土地资产。

按照意见,广州市将构建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市国资监管机构建立企业土地资产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控。

《意见》规定了六种情况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处置:土地产权、权属不清晰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已抵押的土地,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处置的其他情形。

各有关单位、企业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29日前向市国资委反映或提交。

电子邮箱:gz83647735@126.com;

传真号码:020-83647735;

电话:020-8364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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