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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限售细则 购房人因限售退房不承担责任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2-18 15:34

[摘要] 2月18日,上海房管局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五方面通过七条措施对上海限购限售作出政策性规定,搜房网针对该政策进行归纳总结

2月18日,上海房管局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五方面通过七条措施对上海限购限售作出政策性规定,搜房网针对该政策进行归纳总结,详细如下:

限购认定日期:从2月18日起,以网上备案为准。

1、从2月18日起在上海买房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提交房产税认定书;

2、开发商、中介签合同时应当履行限购告知义务,并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

3、2月18日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但不符合限售规定或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通知书的,购房人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本市户口买房时交易中心需查验纳税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明;

5、已经办理合同备案但未办理预告登记,且违反限购规定的,交易中心不再受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交易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证明;

6、动迁房、经适房不在限售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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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九条详细内容回顾

为贯彻《国务院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供),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认真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五、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继续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八、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九、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解读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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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八条详细内容回顾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自去年4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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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调控15条细则 外地人购房须五年纳税证明

北京今日正式公布了关于贯彻“国八条”的通知,对于普通百姓最为关心的限购政策,文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户籍居民家庭,对持有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的购房人,且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以及无法提供本市暂住证、连续五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住建部将会同多个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审查,对提供虚假证明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购房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要求切实实施差别信贷政策,要求各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二套房购房者切实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六成,贷款利率1.1倍的政策,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大城市"国八条"细则已落地 广州细则将落实

地方版调控细则两会前将集中出台

(广州日报讯)北京市昨日出台落实“国八条”的楼市调控细则,至此,已有5个城市出台地方细则。由于楼市调控力度骤然升级,迫使各地购房群体迅速转向观望。广州国土房管局昨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月份全市10区新房价格在前两月连续上涨后首次出现回落。

国八条细则 广州细则

本报讯(文/表记者张忠安)随着中央政府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各地方政府具体细则也将在近期接踵而来。截至昨日,已经有北京、青岛、上海等五大城市在去年“国十条”的基础上,再祭新“国八条”,纷纷出台限购令。但在政策重压之下,房价依然坚挺,主要城市房租大幅上涨。

多地细则已如箭在弦上

继青岛和上海率先出台二次限购细则后,北京、成都等地也陆续出台新一轮楼市调控措施。至此,自新国八条出台后,已经有五大城市出台住房限购令。业内人士表示,在两会前,各地方政府的楼市调控将集中出台,而且相比次限购,本轮行政干预将全面升级。

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版楼市调控细则终于获得通过。北京出台的楼市调控15条细则要求外地人购房须提供5年纳税证明,限购以认房为标准,开发商定价与成本差异过大将追责。成都15日也出台了蓉版国八条,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同时,成都还将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准入线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以扩大受保障范围。

另外,重庆、广州、南京以及青岛等地的地方版“国八条”也将在近期出炉。重庆市市长15日透露,重庆的调控目标是让房价增长率不超过全市GDP的增长率;不超过城市职工年均收入的增长率;不超过城市人均收入的增长率。

今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一轮调控措施(“国八条”)。“截至目前,虽然只有北京、上海和成都公布了具体限购细则,但广州、南京以及重庆等地的限购措施基本定型,预计到两会前,地方政府的楼市限购措施将全面升级。”东莞一开发商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限购令能否根治楼市高烧?

新一轮限购令能否有效遏制房价高涨依然是个谜。有市场人士表示,若新政效应持续蔓延、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和落实新政的话,未来楼市可望走入降价通道。也有专家表示,限购令并非对症下药,执行稍有不力,将容易导致市场再次爆炒。

楼市调控新政以往多是在“两会”召开前后推出。然而,中央于2011年1月底推出第三轮调控新政,令各地楼市有些“措手不及”。中原集团研究中心高级经理刘渊认为,市场正在向有利于购房者一方的方向倾斜,而且目前部分城市成交持续缩量将成为降价的前兆。广州国土房管局昨日公布2011年1月市场运行数据显示,全市10区新建商品住宅出现量升价跌局面,成交均价13572元/平方米,环比下降5.8%。这也是广州新房价格在前两月连续上涨后首次出现回落。

不过,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专家易宪容认为,如果各地方政府仍然利用政策的不完全性而各行其是,那么这些政策所产生的结果有可能会回到2010年房地产市场的老路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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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的钟声响,新年的脚步迈。踏入新的一年,楼市何去何从,搜房网心系千万购房梦,2011年,搜房网与购房者共同成长!新春之际,广州搜房呈上新春钜献系列专题:十二生肖置业指南新春祝福置业宝典十二星座置业贴士等,恭祝所有搜房网友在2011年“兔”气扬眉,大展鸿“兔”,所有的投资希望都能如愿,所有的购房梦想都能实现,所有的置业等候都能出现,所有的付出都能对现。搜房网诚挚地祝福你,福气多多,快乐连连,万事圆圆,微笑甜甜!>>>>>福兔踏瑞同贺新禧 2011购房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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