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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十四载 再创中国房地产行业新的里程碑

——热烈祝贺碧桂园荣膺全国房地产行业的“驰名商标”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作者:   2006-11-02 14:47

[摘要] 6月初,记者从佛山市工商局获悉,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最新一批中国驰名商标里,佛山有4件商标上榜,其中,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类别上注册的“碧桂园及图”商标,是佛山第一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服

6月初,记者从佛山市工商局获悉,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一批中国驰名商标里,佛山有4件商标上榜,其中,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类别上注册的“碧桂园及图”商标,是佛山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服务类商标,而佛山的中国驰名商标也增至14件,仅次于深圳,位居广东省第二位。碧桂园集团也因此成为房地产行业的第二件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评估企业至高荣誉

驰名商标是公众所熟知的、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并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国际法律保护的品牌标志,自从中国引入“驰名商标”这个法律名词以来,它已经逐渐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声名鹊起,并日益成为众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一顶桂冠。但因为具体认定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程序和要求都非常严格,所以能够获得驰名商标是相当不易的。据记者了解,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可以说,驰名商标的认定所考虑的因素是极具综合性和客观性的。

碧桂园集团以诚信品牌为保证,书写广东地产新辉煌

对于享誉南中国的碧桂园集团来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这一荣誉决非偶然,立业十四年来,碧桂园在房地产领域矢志耕耘,历经无数风雨坎坷,从一年一个“碧桂园”,到一年几个“碧桂园”,从一个成功走向另一个成功,碧桂园航母逐渐驶入正轨,开始乘风破浪!在不断的实践和创新中,碧桂园创造了一次又一次的销售神话,同时也积累沉淀了自己特有的企业文化,以及品牌内涵。经过十几年的反复探索,碧桂园已经集中资源走出了一条成功的品牌开发之路,并在高性价比产品、超级配套体系、优质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信誉、社区规划、环境景观等方面形成了较为突出的优势。尤其是“给您一个五星级的家”,这句广告语使碧桂园在广东乃至珠三角范围内家喻户晓。高美誉度的碧桂园品牌得到了广大客户、业主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认可。至今,碧桂园已发展成为拥有近20万业主住户、为社会提供4万多个就业职位、属下机构涉及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大型综合房地产企业。成功塑造了一个中国地产界的著名品牌。

碧桂园成为房地产行业的第二件驰名商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不断创新的先进营销方法、值得信赖的产品质量、优质亲切的销售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和消费者长久以来对碧桂园品牌的支持、信任,都是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重要基础。从商标本身来看,“碧桂园及图”商标使用时间很长,使用区域范围广泛,与其相连带的产品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深受市场欢迎,在业界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忠诚度,也是非一般商标所能做到。

另外,法律法规对驰名商标给予了跨商品类别的诸多保护。因此,“碧桂园及图”在荣膺驰名商标之后对保护、整合碧桂园自身知识产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将对碧桂园集团进一步制定品牌战略、实施异地拓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链接

佛山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又称 商标,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它既具有一般商标的特性,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信誉好,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并须经权威机构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所有者的无形资产,是其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与信誉上的象征。
今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认定了62件驰名商标,广东省占8件,其中整个佛山市3件。目前,顺德区共有中国驰名商标8件,涵盖3个行业,今年新增的万和与之前的科龙、容声、美的、万家乐、格兰仕等都属家电品牌,而去年被认定的“联塑L&S及图”是在非金属管道商品上注册的,今年的“碧桂园及图”属房地产行业。另外,广东省28万家有效注册商标中,中国驰名商标只有56件;广州市注册商标多达10万件,中国驰名商标总共只有7件。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起步较晚,直至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以后,商标局才开始应企业的要求,对一些驰名商标进行了认定工作。所谓认定就是确切地认为。除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作出行政认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司法认定。不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都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在案件中认定,即实行“被动保护、个案有效”的原则,也就是在有关商标案件中,当事人须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救济。从我国的历史与现状而言,采用行政认定与司法审查相结合可说是个选择方案。也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根本目的是出于保护,而不是作为政府颁发的桂冠。由于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从《巴黎公约》对其保护开始,很多国际性条约,以及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的,并不断趋向严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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